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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樹綸律師參加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10年第1次會議資料及自己準備的相關法律、撰寫的思考判斷重點

(參加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10年第1次會議資料及我準備的相關法律、撰寫的思考判斷重點)

 

    證據,認定對錯的關鍵。不只用道理,更要用證據讓民眾信服

 

    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召開110年第1次會議。1630,到嘉義市政府7樓法制圖書室參加

 

    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我很喜歡拍照。拍美食,拍風景,更拍案件相關的事物。

 

    因為當事人權益能否獲得保障,不是只有找出法律依據,也並非高明的辯論技巧就足夠,需要有證據支撐。

 

    政府的決定更應如此。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402號行政判例:「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為訴訟事件所適用之共通原則。行政罰之處罰,雖不以故意為要件,然其違法事實之認定,要不能僅憑片面之臆測,為裁判之基礎」。

 

    有補新證據嗎?」所以早上詳細研讀所有資料後,我一方面撰寫思考判斷重點,一方面向承辦的行政處法制科人員確認有沒有新的證據。

 

    會議裡,也向原處分機關確認。當然,經常收集證據,甚至光拍照就超過1萬張的我,更對怎麼拍照存證,提出建議。

 

    畢竟,這攸關民眾的權益。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讓大家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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