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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動去幫助需要的人民)

 

1023日國民黨中央黨部律師服務紀要

 

    「對方要求170萬元!」民眾在電話裡驚述。讓我感到好奇,是什麼樣的交通事故需要請求這麼多錢?

 

    今日是我在國民黨中央黨部的第5次服務。

 

    誰有受傷?」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極其常見的案件類型,諮詢的人自然不少,而我總習慣先這樣問。

 

    因為財損純屬民事糾紛,而體傷卻可能構成刑事過失傷害罪。

 

    所以事故發生後,很多人會先去驗傷。一旦確定單方有傷,另一方又有肇責,對受傷的那方而言,他可以對另一方提起刑事告訴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另一方卻最多只能向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如果未能和解撤告,另一方將因此背負前科,留下污點。

 

    也因此不少受傷的那方改變嘴臉,以刑逼民,甚至獅子大開口。

 

    對方只有手骨折民眾說。

 

    手骨折應該不用這麼多錢吧這恐怕有問題。

 

    他的爸爸請求慰撫金50萬,媽媽請求慰撫金20民眾繼續說。

 

    但這真的太離譜了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固然子女的受傷,父母得請求慰撫金,但前提是該父母是因為子女的受傷,與子女在身分關係上發生疏離、剝奪或其他須加以重建之重大質量變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要旨),但民眾的案件裡,對方只有手骨折,而且也已復原。即使因此休養3個月沒工作,也實在很難認為父母和子女間的關係有重大變化,根本就沒有理由請求。更何況,經計算,對方自己請求的金額也不應那麼高。

 

    只可惜民眾有肇責,也已被起訴。如果不妥協,將構成過失傷害罪,但也可以少付很多錢。

 

    付不合理的錢,還是背負前科,讓人無奈,卻又不得不抉擇。我詳細地分析上述,提供民眾決定。

 

    但我還想說的是

 

    存向善的心,讓社會向上,不要做違法的事,更不要拿不該的錢。如果可以,多做好事,多幫助需要的人

 

附記

和朋友說著要見面,但忙碌讓人抽不出時間。

 

昨晚桃園結束後,趕到臺北繼續趕書狀,直至3點。今日又很早起床,繼續趕書狀,然後到臺北地方檢察署遞狀,再來服務。

 

20時抵達嘉義,正拖著行李離開,忽然有人叫喊自己的名字,原來是盧拉拉。沒想到他剛好要回臺北,就如此巧地在車站相遇。雖然只是10多分鐘談話,就要離別,但能夠見到,真的是太幸運也太感動了

 

明日早上嘉義,下午高雄。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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