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五),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臺南市前市議員唐儀靜所受保護管束處分免除繼續執行(107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7月18日(三),獲民進黨徵召,唐儀靜得參選臺南市議員,引發軒然大波。有質疑司法不公者,也有今年或未來有意參選而受保護管束者來電詢問:「梁律師,請問如何提前免除保護管束?」。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第77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
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受處分人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 年以上,且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照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並針對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情形等項目向觀護人報告,報到態度及配合尚稱良好,而本案為非業務致死罪乃屬過失之案件,非受處分人故意犯罪,並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綜合受處分人執行期間之狀況認其素行尚良好,能恪遵相關規定等情......是檢察官依前開事由,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其執行,經核與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次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 年以上;且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照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並針對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情形進行報告,且已支付款項予公庫完畢,並完成4 場次法治教育......是檢察官依前開事由認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其執行,經核與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該院其他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次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年以上;且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照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並針對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課題進行報告,有關付條件義務勞務部分亦已執行完畢......是檢察官依前開事由認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其執行,經核與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該院其他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16號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由上可知,能聲請保護管束免除繼續執行的人是檢察官,但可以透過執行保護管束者即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聲請。又,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 年以上,且均能依照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並針對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情形等項目進行報告,所應負擔之義務勞務均有切實執行完畢,保護管束自有機會免除繼續執行。
因此,欲提前免除者可以透過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聲請。一旦聲請,且法院認為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並無不符時,自有機會提前免除保護管束。
最後,還須提的是,裁判法院應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因為這種聲請很少見,以致唐儀靜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案的檢察官一開始也聲請錯法院。6月12日(二),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駁回後,始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也因此直到6月29日,唐儀靜所受保護管束處分才得免除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