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18 Fri 2018 20:00
擔任活水青潮T設計大賽評審
- May 17 Thu 2018 19:31
寄出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選票
- May 14 Mon 2018 16:34
「草根連署釋憲」恐不被大法官受理
- May 11 Fri 2018 20:26
耗時彌久!手機資費499犀利通信方案終於辦理完成
- Apr 30 Mon 2018 19:33
獲聘嘉義市保生大帝震安宮法律顧問
- Apr 28 Sat 2018 20:00
參加國民黨嘉義市2018小組長教育訓練
- Apr 27 Fri 2018 14:31
為保障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應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
4月3日(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4月25日(三),公布,但第7條第3~5項自12月25日(二)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在落實村(里)長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保障之立法意旨。
- Mar 29 Thu 2018 17:31
領取國民黨第9屆全國青工總會法務長派任書
- Mar 26 Mon 2018 19:00
生父或母於確認親子關係起訴前已死亡,子女應以檢察官為被告
按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第50條第3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