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12年第3次會議資料)
4月21日,嘉義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召開112年第3次會議。09:30,到嘉義市政府7樓法制圖書室參加。
提到訴願,很多人都知道不服行政處分時,可以提起。但其實訴願程序,不只是審議行政處分有無違法不當,也會因訴願人的申請,而判斷該處分是否應先停止執行。
因為審議通常都要花幾個月的時間才會有決定,但訴願人可能早就因執行受到不利影響,所以為了更周全維護自身權益,訴願人得申請停止執行。
按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能夠獲得停止執行者需具備:
1.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2. 有急迫情事。
3. 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即停止對重大公共利益無影響)。
其中,又以「合法性顯有疑義」和「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最為關鍵。
所謂合法性顯有疑義,不是說自己主張行政處分違法,就可以認為是顯有疑義,而是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98號裁定,指行政處分違法情形明顯,不待調查而有一望即知之違法,所以重點在「違法能否不用調查就能看出」,如果行政處分尚須經調查審理始得判斷是否合法,即非屬之。
所謂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88號裁定,損害如果得以金錢填補,就不是此處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所以重點在「執行之損害能否以金錢彌補」,而如果能,即非屬之。
事實上,會提出申請者極其罕見。但如果有意申請,也請一定要想一想是否符合上述的要件與定義,才有機會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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