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聽鄉親述說,解答他們心中的問題)
◎3月27日巡迴法律諮詢服務紀要
「車貸1期沒付,銀行就可以拖走車子?」鄉親問。
3月27日是我巡迴的第24場法律服務,在我的服務處。18:54提前開始,21:55諮詢延後結束,並於22:05撰寫服務紀錄完畢。
這日共服務11人,加陪同共12人,皆諮詢:
1. 第1人:家事,繼承訴訟事件和繼承事件(爭執前)。
2. 第2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原告和被告),刑事則涉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告訴前告訴人)。
3. 第3人(陪同1人):民事,借貸(異議前債務人)和動產擔保交易(拍賣前債務人)。
4. 第4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原告),刑事則涉及妨害自由罪(告訴前告訴人)。有委任可能。
5. 第5人:民事、家事皆有。民事是保險(爭執前),家事則涉及繼承訴訟事件和繼承事件(爭執前)。
6. 第6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罪(告訴前告訴人)。有委任可能。
7. 第7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原告),刑事則涉及妨害自由罪(告訴前告訴人)。
8. 第8人:民事,不當得利和借名(第一審被告)。
9. 第9人:部分非當事人。家事,婚姻事件(起訴前原告)和親屬間扶養事件(聲請前聲請人)。有委任可能。
10. 第10人:部分非當事人。家事、刑事皆有。家事是親子關係事件(起訴前原告)和收養事件(聲請前聲請人),刑事則涉及偽造文書印文罪和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告訴前告訴人)。有委任可能。
11. 第11人:非當事人。行政,國籍(申請前申請人)。
這日的晚上,外面飄著細雨,鄉親們陸陸續續來到服務處,排隊等候諮詢。不一會兒,輪到幾位鄉親,詢問貸款未付和銀行拖走汽車的問題。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用車子借款,銀行為確保償還,通常都會設定動產抵押,依第7條第1項和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5款,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登記(監理服務網車輛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 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movablesApplyInfo# )。
而一旦債務人不依約履行,或是車子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時,依第17條第1項,銀行得「占有車子」。
也就是說銀行是可以拖走車子!
更進一步言之,銀行在拖走車子前,依第18條第1、2項,應於3日前通知,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銀行更得依第19條第1項,於占有後30日內,經5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
也因此不只拖走,銀行還可以拍賣,獲得償金。
當然,在具體執行上,銀行也需要遵依法令。不過,債務人按時履行,更需要努力做到。
「4月份還會舉辦嗎?」另1位鄉親問。
解答疑惑,協助思考怎麼做會更好。這個晚上忙到很晚,但很有意義、很希望幫助更多鄉親。4月份會繼續舉辦,歡迎需要的鄉親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