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為排隊民眾詳細解說的我)
◎7月28日巡迴法律諮詢服務紀要
「法官判我勝訴,是不是就代表我可以獲得這些錢?」不!還要看執行結果。
7月28日是我巡迴的第5場法律服務,來到新興古廟。19:00開始,21:22諮詢延後結束,並於21:41撰寫服務紀錄完畢。
這日共服務9人,加陪同共12人,皆諮詢:
1. 第1、2人(陪同1人):刑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告訴前告訴人)。有委任可能。
2. 第3人(陪同1人):民事,侵權行為(第一審原告)。
3. 第4人:家事,婚姻事件(第一審原告)。
4. 第5人:部分非當事人。刑事,傷害罪(偵查中告訴人)。
5. 第6人:家事,繼承事件(紛爭前)。
6. 第7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第一審被告),刑事則涉及傷害罪(第一審被告)。
7. 第8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和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執行中債務人),刑事則涉及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告訴前告訴人)。
8. 第9人(陪同1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被告),刑事則涉及傷害罪(第一審被告)。
(努力回答民眾的問題)
民事事件「金額」可分3種:請求金額、裁判金額和執行金額。
(1)請求金額:當事人所欲請求的金額。
(2)裁判金額:法院裁定、判決的金額。
(3)執行金額:聲請強制執行後,最後能夠得到的金額。
請求金額要能等於裁判金額,關鍵在於理由和證據,越合理詳細,請求的金額越有機會獲法院認可,而裁判金額要能等於執行金額,則就要看對造財產和所得,越多也越有機會全部獲償。如:當事人請求新臺幣(下同)10萬元,法院判8萬元,執行上則要視對造財產與所得多寡而定,可能8萬元都能拿到,也可能都拿不到。
「對方名下沒財產,那我是不是請求少一點?」經常有民眾這樣問,甚至考慮不請求。
不!要給自己留個「機會」。
對造現在沒錢不代表將來沒錢,也可能突然中大獎,財產遽增。倘若只因為對造現在沒錢,就少請求或不請求,那一旦對造將來有錢,也會因為時效經過等因素,而無法再請求。
因此還是要請求,而且盡可能請求自己想要的金錢,獲得裁判和債權憑證比較有保障。
謝謝芳草里劉丙伍里長和新興古廟主委的協助。我將繼續到各里鄰服務,歡迎有需要的鄉親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