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老人保護介紹說明的我)
「請說說您有什麼困難。我這麼問,是因為我想幫助您」我說。
這幾日馬不停蹄,活動才剛結束,電話又開始響起,電腦裡的書狀才告一段落,手邊已繼續準備下一場會議。7月15日下午到嘉義市立博物館參加「文創+1製造所」揭牌記者會後,15時又匆匆趕赴嘉義市政府,參加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清償事件家屬協調會。
講授老人保護的課程也有好幾年了!這是第1次以專家的身分出席協調會,有機會更了解家屬的困難和實際幫助他們。當然,對於年初父親過世的我而言,也更能理解家屬的心境,更希望提供他們幫助。
人老了,會有什麼問題?其實最大的,還是在於「錢」。因為一旦發生危難,那花費將會不少,甚至動輒幾十、幾百萬元,讓人無法承受。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保護及安置費用通常由政府先行支付,因此第3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6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只是日積月累下來,其實也是不小的數字。許多家屬聽到要付錢,不是置之不理,又或者是乾脆躲避不出席。
真的有必要這樣嗎?這樣能解決問題嗎?
其實,政府得就前述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像嘉義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第7點即規定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在5種情況可減輕或免除:
1. 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府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2. 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無力負擔,經本府評估不宜列入應返還對象。
3. 老人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
4. 依據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條之1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5. 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因此請一定要出席協調會,也請一定要提供證明自己困難的資料,讓政府幫助您。當然,父母住院,更應該要去關心,這是身為子女最基本要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