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民眾詳細解說的的我)
◎4月20日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律師服務紀要
「怎麼還沒打官司,就先扣押財產?」拿著3間法院的執行命令,一對父母代女兒問。
今日是我在嘉義市西區區公所的第6次服務。9:27提早開始,13:17諮詢延後結束,並於13:40撰寫服務紀錄完畢。
今日共服務11人,皆諮詢:
1. 第1人:民事,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執行中債權人)。
2. 第2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原告),刑事則涉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告訴前告訴人)。有委任可能。
3. 第3人:非當事人。家事,婚姻事件(起訴前原告或被告)。
4. 第4人:非當事人。民事,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執行中債務人)。
5. 第5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不當得利(起訴前原告)、侵權行為(第一審原告)、租賃(起訴前原告)和所有權(起訴前原告),刑事則涉及殺人罪和傷害罪(第二審告訴代理人)。
6. 第6人:民事,保險(第一審原告)。有委任可能。
7. 第7人:刑事,妨害自由罪(偵查中犯罪嫌疑人)。
8. 第8人:民事、家事皆有。民事是所有權(起訴前被告),家事則涉及婚姻事件和繼承訴訟事件(紛爭前)。
9. 第9人:家事,繼承事件(紛爭前)。有委任可能。
10. 第10人:家事,婚姻事件(起訴前原告或被告)和民事保護令事件(聲請前聲請人或相對人)。
11. 第11人,刑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偵查中犯罪嫌疑人)。
「因為這是假扣押」我說。
提起訴訟向別人請求金錢,勝訴後是不是就一定能拿到錢呢?其實不一定。因為勝訴只表示自己的請求是有理的,要拿到還需要經過執行。只不過很多時候,被告根本就沒有錢,又或者早已脫產,以致追償無門,只能拿著債權憑證當壁紙紀念。
也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規定,為了避免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也就是預先扣押起來,避免辛辛苦苦花了好多錢、好多年打官司,結果到頭來什麼都沒有得到。
而為了避免打草驚蛇,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會在准予假扣押裁定送達的同時或送達前,完成扣押動作。
但真的每個債務人都會想要脫產嗎?
「這件車禍拖太久了,我們早就想要解決」老父親說。
其實也不一定。像這件就是因為1年多前的車禍衍生,這對父母的女兒其實保了全險,也一直願意賠償,但問題是對造索賠金額遠超過一般人所能想像,而自然也就談不攏,因而有了後續的假扣押動作,也因此當這對父母想匯錢給女兒,銀行通知帳戶被扣押,非常驚訝。當然,帳戶被扣押了,要用錢也就很不方便。
那可以怎麼自保?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可以先了解對造有沒有起訴。如果沒有,則可以聲請法院命對造趕快起訴。如果對造不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可以「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對!對!對!我們就是希望趕快起訴」老父親說。
當然,還需要準備證據資料和擬定攻防策略。因為如果對造已經起訴,如何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金額就成了最重要的事。
(13:43服務結束後,先來吃午餐。當然,吃的同時也依然要處理很多事務和通話聯絡。而吃好後,又要繼續奔波努力了!)
「這樣律師都沒時間休息」服務到中午的時候,有民眾諮詢結束時說。
「沒關係!我還服務到下午過」我說。以前曾經下午3點多,才有時間吃午餐,甚至沒時間的時候,喝幾口水,又或者吞顆茶葉蛋,就繼續努力。
因為每一件事都要認真努力,我希望提供最詳細的法律意見,也希望能夠真正幫助到別人,對社會有貢獻。接下來是4月25日(一)在東區區公所服務,歡迎大家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