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眾詳細解說法律的我)
◎10月16日國民黨嘉義市黨部律師服務紀要
「請求強制責任險有沒有時間限制?」杵著拐杖的老爺爺前來諮詢。
今日代陳昭峰律師班,是我在國民黨嘉義市黨部的第26次服務。09:29提前開始,11:42諮詢延後結束,11:44撰寫服務紀錄完畢。
今日共服務6人,皆諮詢:
1. 第1人:部分非當事人。民事、家事皆有,民事是借貸(起訴前原告)和票據(聲請前聲請人),家事則涉及婚姻事件(起訴前原告)。
2. 第2人:民事、家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原告)和公司(紛爭前),家事則涉及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前聲請人)。
3. 第3人:行政,食品(起訴前原告)。
4. 第4人:民事,公寓大廈(紛爭前)。有委任可能。
5. 第5人:非當事人。民事、刑事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起訴前原告),刑事則涉及偽證及誣告罪(告訴前告訴人)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偵查中犯罪嫌疑人)。
6. 第6人:民事、行政皆有。民事是侵權行為(一審原告)和保險(起訴前原告),行政則涉及交通(檢驗前所有人)。
(聆聽民眾訴求的我)
交通事故極其常見,每天都有人因此受傷,每天都有人因此死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存在,有助於被害人或其遺屬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可以說非常重要。
因此凡是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原先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屆滿前,都必須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這樣將來事故發生後,被害人或其遺屬才能獲得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和死亡給付。
只是事故發生後就會馬上請求嗎?
可能因為治療,可能因為訴訟,又或者其他因素,拖延未請。會不會因此就不能請求了?不少人和老爺爺都有同樣疑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對此有明確規定。必須是自知道有損害發生及誰是保險人時起,2年內請求,但自事故發生時起算超過10年時,則時效消滅。
其實,法律案件就是一個又一個悲歡離合。有太多的人、有太多的話語、有太多的事物是一輩子都難以忘記!
這次的服務本來不是我輪值,前幾天才臨時聯絡,看一看時間,可以幫忙,就趕緊排了進去。但看到老爺爺一步一步慢慢前進,再想想他的案情,真的會讓人難過,也真的覺得自己答應來服務是對的!
「所以你應該沒有自己的私人時間?」就有人曾經這樣問。
打開行事曆,裡面排得密、密、密。但能夠有機會付出,看到別人快樂,自己也很開心!
我會記得最後老爺爺的感謝。我希望再幫助更多人!
附記:
謝謝平安姊贈送拿鐵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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