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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4《法律綸語》被佔便宜?別擔心!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市面販售的最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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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 租賃

 

     「太可惡了!我能不能向他請求這段期間住的錢?」曾經有出租人憤怒地問。

 

    租賃契約已經結束,承租人卻不願搬離,無論理由為何,都會影響到出租人,他的憤怒自是可以想像,而如何讓承租人搬離,就成了最應該了解的事。

 

    連續4周的解說,激起非常多聽眾的迴響,更有不少人同樣詢問。

 

    《法律綸語》是由梁樹綸律師和陳瑋主持,每周1小時節目。因此特別製作專題,更進一步探討「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時效、計算方法。

 

    按民法第179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既然租賃契約已經結束,承租人自無權繼續使用,也就是說已經沒有合法使用的原因,卻仍繼續使用。正常情況下,應該要給付租金,承租人卻沒有,就好像是賺到一般,節省開支,獲得利益。

 

    只是對出租人而言,卻是損害。而且這樣的情況並不適當,從而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出租人自得有權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求就有時效的問題。既然相當於租金,時效自也同租金,而依民法第126條,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從請求的時點回推,最多也只能請求最近5年的總額。

 

    至於計算上,既然過去是有租賃契約,原則上就會參考該約的租金規定,按月請求相同金額。當然,過去沒有租賃契約,或雖有但不符現實,就需要計算,並因為是住宅用,還是營業用,而有差異。

 

    歡迎收聽!保護自己的方法不只是設法讓承租人搬離,還可以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當然,更期盼租賃契約結束後,彼此好聚好散

 

收聽連結:https://reurl.cc/M7Ejbm

          (搜尋「needs RADIO)

 

首播時間星期五22(預錄)

重播時間星期六08時、星期日15時、星期一0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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