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動去幫助需要的人民)
◎3月26日國民黨中央黨部律師服務紀要
「會不會沒辦法領到良民證?」犯錯了,不少人憂愁苦惱。擔心被起訴,擔心被判刑,擔心要坐牢,更擔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工作!
今日是我在國民黨中央黨部的第9次服務。
來諮詢的人會問什麼,開口前不一定能知道,但有些問題經常出現。「良民證」就是如此。
良民證,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而可獲得,是記錄一個人有沒有因為刑事案件而受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證明文件。
一個人品德操守好不好,很難有絕對標準,但會有前科紀錄,通常都會被認為不好,應徵工作、辦理簽證乃至移民等事務都會受到影響。
所以只要有前科,上面都會記載?其實,不然!
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其中,第1款係就少年所設之特別規定,指的是少年如果「受告誡、嚴加管教或輔導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都不會記載。
再者,前面有提到「判決確定」,因此如果檢察機關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因為根本就沒有起訴,當然也不會記載。
因此即使犯錯,在上述情況下,寫的仍然是:「
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No Conviction Record in Taiwan.」
依舊被認為是良民。
當然,與其憂愁苦惱,更重要的還是做任何事前,都好好想一想。多做好事,不要違法!
附記: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以線上申辦: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71569
需注意的是,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第1項,如果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