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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講授的我)
因為信任,才有託付。每一件都要用心辦理!
繼3月17日(三),受社團法人臺南市青年就業服務協會的邀請,今日10:00至12:00到該會,續為照顧服務員專班職前班第1期,講授《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解說長期照顧服務法和僱傭契約及勞動法,以及需要注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
人與人間,最重要的莫過於「信任」。
這樣的信任不只是信任能力,更是信任「被託付者」的能力。
所以民法第484條第1項強調勞務專屬性,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而一旦違反,信任即遭破壞,友好可能不再,甚至難以修復,那麼僱用人依第2項終止契約自是可以想像。
「梁律師都把他們教精了!」曾經有老闆戲稱。
因為每個勞工都有權利知道自己有哪些保障。但更重要的是,珍惜別人對自己的信任,事情無論大小,都要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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