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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樓調解室2陪同聲請人(女方)調解離婚。

 

    16時許,兩造達成共識,調解委員整理好草稿。在1樓等待一段時間後,到第10法庭由法官審理,製作筆錄,調解成立。

 

    順利讓對造接受我方要求,幫助當事人離婚調解成立,並取得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權利,以及對造須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直至成年。

 

    結束後,當事人充滿喜悅,而對造也向我握手致謝。或許他們緣分盡了,但真心希望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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