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天的最後修正和帶入區劃設想模擬試驗,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終於完成了。辛苦筆耕的我對於困擾3年的行政區命名問題在花了2年的時間撰寫第3版理論後,終於獲得解決,非常地高興,也有些感慨。
民國86年(1997年),我上國中之際,就對行政區劃感到莫大的興趣。當時,除了收集、草繪地圖外,主要是自百科全書中收錄中華民國包含大陸地區的所有省、縣二級行政區的名稱,且從中了解各地的風土民情,並初步構思自己的行政區劃架構。當然,那時雖然收錄名稱,但從沒想過行政區的名稱會帶給我極大的困擾,並使我對行政區命名產生興趣,致力研究這個領域。
因為利用的時間多是暑假,因此收錄的工作到民國96年(2007年)才完成。民國97年(2008年),我對行政區的認識開始有了飛快的進步。因為我接觸了行政區劃論壇(即今日的方輿論壇),了解了更多關於行政區劃的知識、理論與想法,也開始了自己的區劃設想。當然,基礎架構並未訂好,因此一開始並不順利。民國98年(2009年),重新設定,並陸續訂下相關準則,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於當年的1月5日完成第1版。
第1版只是區劃設想的附屬品,而設定的基礎規則,因此只有短短的681個字,非常簡陋,任意性也極高,所以實際操作上並不太重視,所設定的名稱只要大致具備即可,因此造成如:福州和廣州二者皆在清朝是府級行政區的名稱,共和國則是與府相當的地級行政區之名稱,卻在我的構想中廣州仍為府級行政區的名稱,而福州卻降為縣級行政區的名稱,代之的則是新造的閩江,且沒有足夠的理由來支撐這樣的改變,而完全出自我個人的喜好與心情。同時,通名亦然。當時,我喜歡府這個通名,因此以府作為縣級行政區中高階者的通名,而直到後來明確了解府在行政區劃裡常用的層級為何後,才開始有將之用作府級行政區(當時稱之道級行政區)之中階通名的構想。
隨著知識吸收越來越多,對區劃有了更深的認識,我對於第1版的簡陋和太過任意性,感到非常不滿意,而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的錯誤和矛盾,以及越來越多第1版所無的潛規則,更是讓我興起修訂的念頭。民國100年(2011年)7月18日,我開啟了第2版的修訂。
這是行政區命名理論獨立的契機,也是我認真面對區劃命名,並進而努力研究的開始。當時,除了消除第1版的弊端和將已有的潛規則明文化外,也針對2年來區劃設想時所面對的命名狀況充分思考,並試圖假設,找出自己所沒有遇到但卻必須重視的課題,然而按照這4152個字修改設想中行政區的名稱。
「清府民縣」正式成為規則是第2版的最大成果,然而一來由於厭惡第1版的極高任意性及其帶來的嚴重問題,因此特別強調規則必須嚴格遵守,結果反而失去了彈性,選取出來的名稱不一定是最好的;二來因為當時有些事情並未想明白,所以很多對行政區名稱而言是很正常的情況都成了我眼中的洪水猛獸,欲除之而後快,結果不但框架多,且很多都是奇異獨特的。因此8月25日修訂結束後,我仍不斷地思索,並在9、10月又分別再修補了一次。只是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並未因此不再有問題,相反地我被迫停止區劃設想,不停地思考行政區的命名問題。
重名是這段期間最令我重視也最讓我煩擾的課題。第1版時,我傾向縣級以上行政區同級者絕對不可重名,而不同級者除非已無其他有關連而得選擇的名稱,始例外允許,但並未徹底深究。第2版時,我採取了完全不重名的準則,亦即不但同級行政區不得重名,不同級行政區也不得重名,結果在嚴格遵守的方針下,固然得到名稱都不相同,但為了使名稱不相同,我必須頻繁地更改,且有時的更改對於一些行政區可能會不公平與不合理,令我感到煩擾,也讓我懷疑這樣的頻繁修改是否正常,而限制行政區重名是否有必要,特別是重名是難以避免的,因此11月重名正式成為我思考的重要問題後,我參考美國對於重名縣所採用的區別方法(「縣名,州名」:亦即縣名後逗點再加上州名,如:華盛頓縣有32州有重名縣,馬里蘭州的縣就標示為Washington County, Maryland)和德國對於重名地名的處理模式(「地名+特色」:亦即在地名後加上可與其他同名區別的該地區特色合組成一個單字,如:同樣都是Frankfurt,Frankfurt am Main加上「am Main」成為美因河畔法蘭克福、Frankfurt an der Oder加上「an der Oder」成為奧得河畔法蘭克福),深有啟發,也慢慢地改傾向盡可能允許重名。民國101年(2012年)7月26日,我就重名與否公開也是最後一次尋求意見,且針對重名的優點「意願的尊重性」和不重名的優點「名稱的便利性」分別闡述,並正式表達「不同級行政區得重名」和「同級行政區得重名。但同一上級行政區時,不得重名」二觀點及其理由。
最大的問題解決後,我思索第2版仍過於簡陋,且有太多不必要的限制,若感到痛苦而選擇逃避,只會更加痛苦,並拖累研究的腳步,因此9月4日在熟讀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行政區命名的規定並充分準備後,下定決心,開始重新編寫第3版。
草稿在10月7日即已完成,並於隔天開始審訂,然而了解的似乎還不夠多,有些東西一時半刻無法想出最佳的規則,因此1個月後即告停頓。這期間,曾數次欲再度繼續編寫,然而問題的繁雜令我逃避,轉而學習繪製地圖,並有了相當大的進步及許多作品。但矛盾的是,我不可能就因此永遠不去面對自己的所愛─行政區劃,而且我對於行政區名稱越來越感到興趣,因此一方面繼續吸收新知,如:民國102年(2013年)初對於含符號地名的認識及產生自己的見解;一方面就相關連的行政區劃課題進行研究,如:民國102年(2013年)7月25日為了準名選用例開展的準政區研究;一方面將自己的新見解註記在稿裡。直到民國102年(2013年)12月29日,我思考這樣子拖下去不是辦法,而強迫自己繼續編寫,並在民國103年(2014年)4~5月密集編寫,終於在6月7日完成第二階段的審訂。
其後,放慢腳步讓自己停下來再思考有無缺失,並同時處理其他事務,至7月11日開始第三階段的確定。12日,開始試驗,驗證第3版的可行性,並就不足的地方,加以補充。24日,區劃設想試驗結束,第三階段的確定也終了,第3版終於完成。
既然是規範行政區如何命名,因此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仿造法律格式,針對行政區特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命名的基本情況、特殊名、其他特別名、原名、今名、準名、用名、別稱、取字組合名、治所名、景觀名、其他名、具體判斷、變化和附錄一一詳細規定,且在各條文下註記、補充,並在最前頭繪制判斷流程圖,共寫了29308字。此外,涉及的區劃設想超過百頁,而試驗所作的統計與附錄,共66181字。
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可能還是有不足的地方,但2年來致力的成果,我相信彈性與規範取得平衡的第3版具有可行性,是相對完善、值得推廣的命名理論。當然,行政區命名理論的完成除了是心中的大石頭落下而可以開展新的區劃研究與設想以外,更象徵著我對行政區名稱研究邁了一大步,並為將來寫成論文建好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