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區分為兩種,行政區(我的稱呼,即正式的政區)和準政區

 

    而一個政區又該如何判斷其為行政區,還是準政區呢?我認為「凡有權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命令、政策主張,以及其他如區劃登記、區域編碼、政府組織等事務的具體作為,足以判斷該有權之國家或地方認定特定區域為行政區時,就不是準政區。但無專屬轄域者,仍為準政區。」(梁樹綸《準政區判斷初要》),亦即其判斷辦法有二階段:

 

(一)有權之國家或地方的具體作為足不足以認定特定區域為行政區

足以(或有待確定)→進入第二階段。

不足以→準政區。

 

(二)有無專屬轄域

有→行政區。

沒有→準政區。

 

亦即一個政區要被判斷是屬於行政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有權之國家或地方的具體作為足以認定特定區域為行政區。

2.有專屬轄域。

 

    在本例中,陽明山管理局、梨山建設管理局又是如何呢?

 

    首先,中華民國的行政區並無訂立專法規範其個別設置之情況,而此二者卻分別有「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附件(一),HYB)和「臺灣省梨山建設管理局設置辦法」(附件(二),GIF,部分)之專法,且二辦法的第1條是規定其設置緣由,皆指明二者是臺灣省政府基於特定事務而成立,且待特定情況發生,即告撤銷,因此二者是否為行政區是有疑問的。

 

    再者,《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第3條:「管理局管轄區域為臺北縣之士林、北投二鎮,但其行政區域仍屬於臺北縣(如士林鎮仍稱為臺北縣士林鎮)」、《臺灣省梨山建設管理局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管理局所轄之行政區域仍屬於臺中縣」,皆表明二者之土地仍分別屬於臺北縣和臺中縣,並無專屬轄域。

 

    因此,陽明山管理局和梨山建設管理局只是臺灣省政府基於特定事務而特別設置的派出機關(陽明山管理局後歸臺北市,仍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且土地由臺灣省臺北縣改為臺北市專屬),只是準政區,希望本文能幫助大家判斷政區是行政區還是準政區,也能自今而後停止「將陽明山管理局和梨山建設管理局當作行政區,二者管轄區域當作二者專屬轄域」之錯誤觀念的散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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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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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梨山建設管理局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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