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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向民眾解說的我)

 

    因為我擔任法律顧問的東隆王朝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王予仕的來電與協調,排定了下午的諮詢。1450到來時,就看見婦女已在等候。

 

    「這困惱我好多年......」一坐下,婦女就苦惱地說。

 

    欠錢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生意往來,可能是因為借貸急用,更可能是因為家庭費用。被人追討,欠錢的人不好受,但別忘了被欠的人,也很需要那些錢,也一樣不好受。

 

    婦女被拖欠,已有好多年。剛開始,對造以本票擔保,沒想到幾個月後,就不再付錢。2年多前,婦女聲請調解,好不容易成立,獲得不錯的條件,沒想到對造簽完就置之不理,從不履行。苦惱了很久,婦女向我詢問。

 

    「這需要訴訟嗎?」婦女問。

 

    發生了紛爭,很多人都曉得要打官司來解決。但是不是每一件都要打官司?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其實,不是喔!

 

    已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成立、法院核定,民事調解具有和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調解書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而刑事調解涉及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物品者,調解書也同樣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因此,首先要做的不是提起訴訟,而是拿著調解書的正本、影本先到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然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聲請強制執行。

 

    當然,誠信非常重要。既然自己也同意那些調解條件,就應該切實履行。特別是對造所欠的錢,其實是他和婦女所生的小孩扶養費。

 

    夫妻離婚,縱使親權歸屬其中1人行使或負擔,另1人和小孩的親屬關係並未斷絕。不能因為自己不行使或負擔親權,就不給付小孩的扶養費。

 

    再怎麼樣,都不應該苦了自己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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